第六條 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監督各項經濟活動。計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帳。
第七條 各級領導必須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八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真實反映情況,準確核算數據,嚴格遵守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刻苦鉆研業務,工作精益求精。
第九條 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宜隨便調動。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
計工作。被撤消、合并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產、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移交資料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
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移交時必須監交。所屬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
會計師進行監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