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包括視同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
二、法律依據
《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函〔2005〕1051號)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擴大申報出口退稅免于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行出口企業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6〕9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附表》,3份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準予在180天內提交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或遠期收匯證明(進行外匯管理改革的試點地區企業申報時不需提供紙質核銷單)
4.出口發票
5.有進料加工業務的還應提交:
①《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
②《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
③《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銷申請表》
④《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6.屬于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的還應提供受托外貿企業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開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7.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列名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產品應稅消費品的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
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手續。如果其到期之日超過了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期的,應當在次月“免、抵、退”稅申報期內申報“免、抵、退”稅。出口
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并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在核準的期限內申報辦理退(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的,當即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對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申報應該在月底前審核、審批完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出口退稅資料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生產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制作回執交給申報人;
(2)對生產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資料;
(3)將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
2.轉下一環節
將全部受理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人工審核。稅務機關受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
2.計算機審核。稅務機關人工審核后,應當進行計算機審核,將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將審批結果送達納稅人,將相關資料歸檔。
后續管理環節需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信息
(2)上月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