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書》(企業加蓋公章);
2、企業法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
4、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與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轉讓協議(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劃轉的可不提交);
5、企業法人《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
6、企業法人章程(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7、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主管部門(出資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其他主管部門(出資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9、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變更涉及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相關變更登記;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企業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公司的,企業應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改制為公司。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適用本規范。
2、《非公司企業法人備案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